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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蘇省高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發布時間:2020-09-01 10:34   

      第十八條 統一管理機構在管理區域內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實消防安全管理人員,組織防火巡查、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二)在每層醒目位置設置安全疏散路線引導圖,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方案,并定期組織演練;

      (三)定期組織消防設施、器材維護保養,每年至少組織1次消防設施全面檢測;

      (四)督促、指導業主、使用人做好消防工作,對違反消防安全規定的行為予以勸阻、制止,對發現的專有部分或者使用部分火災隱患及時要求整改。對勸阻、制止無效以及拒不整改火災隱患的,及時報告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或者公安派出所;

      (五)組織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利用廣播、視頻、公告欄、社區網絡等途徑宣傳消防安全知識和技能;

      (六)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并妥善保管消防檔案資料;

      (七)其他依法應當履行或者約定履行的消防安全職責。

      統一管理機構應當定期向業主、使用人通報消防安全管理情況。業主、使用人應當明確其專有部分或者使用部分的消防安全管理人,配合統一管理機構做好消防工作。

      第三十一條 消防設施發生故障或者損壞的,應當及時組織維修。因建筑改造、設備檢修等情況需要臨時停用消防設施的,應當采取有效措施確保消防安全。

      第三十二條 統一管理機構應當建立消防設施檢測、維修、停用登記制度,并將消防設施年度檢測記錄報送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

      第四十九條 物業服務企業接受委托負責高層建筑消防工作時,未依據本規定履行統一管理機構職責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未按照規定對消防設施進行檢測,或者對發生故障、損壞的消防設施未及時組織維修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二)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少于2人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三)未按照規定進行防火巡查、檢查或者組織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的,責令改正,處警告或者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四)未按照規定及時消除火災隱患的,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未按照規定向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或者公安派出所報告有關消防安全情況的,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六條 本規定所稱業主,是指高層建筑房屋及其附屬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的所有權人;本規定所稱使用人,是指以承租或者承包、受委托經營等方式實際使用高層建筑房屋及其附屬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的單位及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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