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月19日,住建部發布國家標準《建筑防火通用規范》,自2023年6月1日起實施。本規范為強制性工程建設規范,全部條文必須嚴格執行。同時廢止了781項工程建設標準相關強制性條文。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發布國家標準《建筑防火通用規范》的公告
現批準《建筑防火通用規范》為國家標準,編號為GB 55037-2022,自2023年6月1日起實施。本規范為強制性工程建設規范,全部條文必須嚴格執行?,F行工程建設標準中有關規定與本規范不一致的,以本規范的規定為準。
《建筑防火通用規范》以預防建筑火災發生、減少火災危害、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為目標,對除生產和儲存民用爆炸物品建筑以外的各類建筑,從規劃設計、施工、使用和維護等環節提出防火要求。
第一明確了建筑的防火性能和設防標準應與建筑的高度(埋深)、規模、類別、使用性質、功能用途、火災危險性等相適應;
第二規定了工業建筑、民用建筑,以及消防車道和救援登高場地布局要求;
第三對工業建筑、民用建筑,在建筑平面布置、防火分隔、結構耐火等方面提出相關要求;
第四對防火墻、防火隔墻、防火門窗、豎井等建筑構造,以及室內外裝修、保溫系統等提出防火的功能性能和技術措施要求;
第五對疏散與避難設施、消防設施、暖通空調系統、電氣系統作出相關規定。
《建筑防火通用規范》是強制性工程建設規范體系中的通用技術類規范,是政府規范建設工程市場秩序和進行建筑防火監管的技術依據之一,具有強制約束力,是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人身健康、工程安全、生態環境安全、公眾權益和公眾利益,以及促進能源資源節約利用、滿足經濟社會管理等方面的控制性底線要求,是政府依法管理、依法履職的技術依據。工程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驗收、維修、養護、拆除等建設活動全過程中必須嚴格執行。其中,對于既有建筑改造項目(指不改變現有使用功能),當條件不具備、執行現行規范確有困難時,應不低于原建造時的標準。
其中,對于房建類相關規范條文摘錄總結如下:
3 建筑總平面布局
3.3 民用建筑
3.3.1 除裙房與相鄰建筑的防火間距可按單、多層建筑確定外,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與相鄰建筑的防火間距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與高層民用建筑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13m;
2 與一、二級耐火等級單、多層民用建筑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9m;
3 與三級耐火等級單、多層民用建筑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11m;
4 與四級耐火等級單、多層民用建筑和木結構民用建筑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14m。
3.3.2 相鄰兩座通過連廊、天橋或下部建筑物等連接的建筑,防火間距應按照兩座獨立建筑確定。
3.4 消防車道與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
3.4.1 工業與民用建筑周圍、工廠廠區內、倉庫庫區內、城市軌道交通的車輛基地內、其他地下工程的地面出入口附近,均應設置可通行消防車并與外部公路或街道連通的道路。
3.4.3 除受環境地理條件限制只能設置1條消防車道的公共建筑外,其他高層公共建筑和占地面積大于3000m²的其他單、多層公共建筑應至少沿建筑的兩條長邊設置消防車道。住宅建筑應至少沿建筑的一條長邊設置消防車道。當建筑僅設置1條消防車道時,該消防車道應位于建筑的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一側。
3.4.4 供消防車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應設置消防車道,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的最低水位應滿足消防車可靠取水的要求。
3.4.5 消防車道或兼作消防車道的道路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道路的凈寬度和凈空高度應滿足消防車安全、快速通行的要求;
2 轉彎半徑應滿足消防車轉彎的要求;
3 路面及其下面的建筑結構、管道、管溝等,應滿足承受消防車滿載時壓力的要求;
4 坡度應滿足消防車滿載時正常通行的要求,且不應大于10%,兼作消防救援場地的消防車道,坡度尚應滿足消防車??亢拖谰仍鳂I的要求;
5 消防車道與建筑外墻的水平距離應滿足消防車安全通行的要求,位于建筑消防撲救面一側兼作消防救援場地的消防車道應滿足消防救援作業的要求;
6 長度大于40m的盡頭式消防車道應設置滿足消防車回轉要求的場地或道路;
7 消防車道與建筑消防撲救面之間不應有妨礙消防車操作的障礙物,不應有影響消防車安全作業的架空高壓電線。
3.4.6 高層建筑應至少沿其一條長邊設置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未連續布置的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應保證消防車的救援作業范圍能覆蓋該建筑的全部消防撲救面。
3.4.7 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場地與建筑之間不應有進深大于4m的裙房及其他妨礙消防車操作的障礙物或影響消防車作業的架空高壓電線;
2 場地及其下面的建筑結構、管道、管溝等應滿足承受消防車滿載時壓力的要求;
3 場地的坡度應滿足消防車安全??亢拖谰仍鳂I的要求。
4 建筑平面布置與防火分隔
4.1 一般規定
4.1.3 下列場所應采用防火門、防火窗、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墻和耐火極限不低于1.00h的樓板與其他區域分隔:
1 住宅建筑中的汽車庫和鍋爐房;
2 除居住建筑中的套內自用廚房可不分隔外,建筑內的廚房;
3 醫療建筑中的手術室或手術部、產房、重癥監護室、貴重精密醫療裝備用房、儲藏間、實驗室、膠片室等;
4 建筑中的兒童活動場所、老年人照料設施;
5 除消防水泵房的防火分隔應符合本規范第4.1.7條的規定,消防控制室的防火分隔應符合本規范第4.1.8條的規定外,其他消防設備或器材用房。
4.1.7 消防水泵房的布置和防火分隔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單獨建造的消防水泵房,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
2 附設在建筑內的消防水泵房應采用防火門、防火窗、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墻和耐火極限不低于1.50h的樓板與其他部位分隔;
3 除地鐵工程、水利水電工程和其他特殊工程中的地下消防水泵房可根據工程要求確定其設置樓層外,其他建筑中的消防水泵房不應設置在建筑的地下三層及以下樓層;
4 消防水泵房的疏散門應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5 消防水泵房的室內環境溫度不應低于5℃;
6 消防水泵房應采取防水淹等的措施。
4.1.8 消防控制室的布置和防火分隔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單獨建造的消防控制室,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
2 附設在建筑內的消防控制室應采用防火門、防火窗、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墻和耐火極限不低于1.50h的樓板與其他部位分隔;
3 消防控制室應位于建筑的首層或地下一層,疏散門應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4 消防控制室的環境條件不應干擾或影響消防控制室內火災報警與控制設備的正常運行;
5 消防控制室內不應敷設或穿過與消防控制室無關的管線;
6 消防控制室應采取防水淹、防潮、防嚙齒動物等的措施。
4.3 民用建筑
4.3.1 民用建筑內不應設置經營、存放或使用甲、乙類火災危險性物品的商店、作坊或儲藏間等。民用建筑內除可設置為滿足建筑使用功能的附屬庫房外,不應設置生產場所或其他庫房,不應與工業建筑組合建造。
4.3.2 住宅與非住宅功能合建的建筑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除汽車庫的疏散出口外,住宅部分與非住宅部分之間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且無開口的防火隔墻和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性樓板完全分隔。
2 住宅部分與非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樓梯應分別獨立設置。
3 為住宅服務的地上車庫應設置獨立的安全出口或疏散樓梯,地下車庫的疏散樓梯間應按本規范第7.1.10條的規定分隔。
4 住宅與商業設施合建的建筑按照住宅建筑的防火要求建造的,應符合下列規定:
1)商業設施中每個獨立單元之間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且無開口的防火隔墻分隔;
2)每個獨立單元的層數不應大于2層,且2層的總建筑面積不應大于300m2;
3)每個獨立單元中建筑面積大于200m2的任一樓層均應設置至少2個疏散出口。
5 建筑結構耐火
5.1 一般規定
5.1.1 建筑的耐火等級或工程結構的耐火性能,應與其火災危險性,建筑高度、使用功能和重要性,火災撲救難度等相適應。
5.1.2 地下、半地下建筑(室)的耐火等級應為一級。
5.1.3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工業與民用建筑樓板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2.00h。一級耐火等級工業與民用建筑的上人平屋頂,屋面板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1.50h;二級耐火等級工業與民用建筑的上人平屋頂,屋面板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1.00h。
5.1.4 建筑中承重的下列結構或構件應根據設計耐火極限和受力情況等進行耐火性能驗算和防火保護設計,或采用耐火試驗驗證其耐火性能:
1 金屬結構或構件;
2 木結構或構件;
3 組合結構或構件;
4 鋼筋混凝土結構或構件。
5.1.5 下列汽車庫的耐火等級應為一級:
1 Ⅰ類汽車庫,Ⅰ類修車庫;
2 甲、乙類物品運輸車的汽車庫或修車庫;
3 其他高層汽車庫。
5.1.6 電動汽車充電站建筑、Ⅱ類汽車庫、Ⅱ類修車庫、變電站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
5.1.7 裙房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高層建筑主體的耐火等級。除可采用木結構的建筑外,其他建筑的耐火等級應符合本章的規定。
5.3 民用建筑
5.3.1 下列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級應為一級:
1 一類高層民用建筑;
2 二層和二層半式、多層式民用機場航站樓;
3 A類廣播電影電視建筑;
4 四級生物安全實驗室。
5.3.2 下列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
1 二類高層民用建筑;
2 一層和一層半式民用機場航站樓;
3 總建筑面積大于1500m²的單、多層人員密集場所;
4 B類廣播電影電視建筑;
5 一級普通消防站、二級普通消防站、特勤消防站、戰勤保障消防站;
6 設置潔凈手術部的建筑,三級生物安全實驗室;
7 用于災時避難的建筑。
5.3.3 除本規范第5.3.1條、第5.3.2條規定的建筑外,下列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三級:
1 城市和鎮中心區內的民用建筑;
2 老年人照料設施、教學建筑、醫療建筑。
6 建筑構造與裝修
6.1 防火墻
6.1.1 防火墻應直接設置在建筑的基礎或具有相應耐火性能的框架、梁等承重結構上,并應從樓地面基層隔斷至結構梁、樓板或屋面板的底面。防火墻與建筑外墻、屋頂相交處,防火墻上的門、窗等開口,應采取防止火災蔓延至防火墻另一側的措施。
6.1.2 防火墻任一側的建筑結構或構件以及物體受火作用發生破壞或倒塌并作用到防火墻時,防火墻應仍能阻止火災蔓延至防火墻的另一側。
6.1.3 防火墻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3.00h。甲、乙類廠房和甲、乙、丙類倉庫內的防火墻,耐火極限不應低于4.00h。
6.2 防火隔墻與幕墻
6.2.1 防火隔墻應從樓地面基層隔斷至梁、樓板或屋面板的底面基層,防火隔墻上的門、窗等開口應采取防止火災蔓延至防火隔墻另一側的措施。
6.2.2 住宅分戶墻、住宅單元之間的墻體、防火隔墻與建筑外墻、樓板、屋頂相交處,應采取防止火災蔓延至另一側的防火封堵措施。
6.2.3 建筑外墻上、下層開口之間應采取防止火災沿外墻開口蔓延至建筑其他樓層內的措施。在建筑外墻上水平或豎向相鄰開口之間用于防止火災蔓延的墻體、隔板或防火挑檐等實體分隔結構,其耐火性能均不應低于該建筑外墻的耐火性能要求。住宅建筑外墻上相鄰套房開口之間的水平距離或防火措施應滿足防止火災通過相鄰開口蔓延的要求。
6.2.4 建筑幕墻應在每層樓板外沿處采取防止火災通過幕墻空腔等構造豎向蔓延的措施。
6.3 豎井、管線防火和防火封堵
6.3.1 電梯井應獨立設置,電梯井內不應敷設或穿過可燃氣體或甲、乙、丙類液體管道及與電梯運行無關的電線或電纜等。電梯層門的耐火完整性不應低于2.00h。
6.3.2 電氣豎井、管道井、排煙或通風道、垃圾井等豎井應分別獨立設置,井壁的耐火極限均不應低于1.00h 。
6.3.3 除通風管道井、送風管道井、排煙管道井、必須通風的燃氣管道豎井及其他有特殊要求的豎井可不在層間的樓板處分隔外,其他豎井應在每層樓板處采取防火分隔措施,且防火分隔組件的耐火性能不應低于樓板的耐火性能。
6.3.4 電氣線路和各類管道穿過防火墻、防火隔墻、豎井井壁、建筑變形縫處和樓板處的孔隙應采取防火封堵措施。防火封堵組件的耐火性能不應低于防火分隔部位的耐火性能要求。
6.3.5 通風和空氣調節系統的管道、防煙與排煙系統的管道穿過防火墻、防火隔墻、樓板、建筑變形縫處,建筑內未按防火分區獨立設置的通風和空氣調節系統中的豎向風管與每層水平風管交接的水平管段處,均應采取防止火災通過管道蔓延至其他防火分隔區域的措施。
6.4 防火門、防火窗、防火卷簾和防火玻璃
6.4.1 防火門、防火窗應具有自動關閉的功能,在關閉后應具有煙密閉的性能。宿舍的居室、老年人照料設施的老年人居室、旅館建筑的客房開向公共內走廊或封閉式外走廊的疏散門,應在關閉后具有煙密閉的性能。宿舍的居室、旅館建筑的客房的疏散門,應具有自動關閉的功能。
6.4.2 下列部位的門應為甲級防火門:
1 設置在防火墻上的門、疏散走道在防火分區處設置的門;
2 設置在耐火極限要求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墻上的門;
3 電梯間、疏散樓梯間與汽車庫連通的門;
4 室內開向避難走道前室的門、避難間的疏散門;
5 多層乙類倉庫和地下、半地下及多、高層丙類倉庫中從庫房通向疏散走道或疏散樓梯間的門。
6.4.3 除建筑直通室外和屋面的門可采用普通門外,下列部位的門的耐火性能不應低于乙級防火門的要求,且其中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相應部位的門應為甲級防火門:
1 甲、乙類廠房,多層丙類廠房,人員密集的公共建筑和其他高層工業與民用建筑中封閉樓梯間的門;
2 防煙樓梯間及其前室的門;
3 消防電梯前室或合用前室的門;
4 前室開向避難走道的門;
5 地下、半地下及多、高層丁類倉庫中從庫房通向疏散走道或疏散樓梯的門;
6 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中的房間疏散門;
7 從室內通向室外疏散樓梯的疏散門;
8 設置在耐火極限要求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墻上的門。
6.4.4 電氣豎井、管道井、排煙道、排氣道、垃圾道等豎井井壁上的檢查門,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對于埋深大于10m的地下建筑或地下工程,應為甲級防火門;
2 對于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應為甲級防火門;
3 對于層間無防火分隔的豎井和住宅建筑的合用前室,門的耐火性能不應低于乙級防火門的要求;
4 對于其他建筑,門的耐火性能不應低于丙級防火門的要求,當豎井在樓層處無水平防火分隔時,門的耐火性能不應低于乙級防火門的要求。
6.4.5 平時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中代替甲級防火門的防護門、防護密閉門、密閉門,耐火性能不應低于甲級防火門的要求,且不應用于平時使用的公共場所的疏散出口處。
6.4.6 設置在防火墻和要求耐火極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墻上的窗應為甲級防火窗。
6.4.7 下列部位的窗的耐火性能不應低于乙級防火窗的要求:
1 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中房間開向走道的窗;
2 設置在避難間或避難層中避難區對應外墻上的窗;
3 其他要求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墻上的窗。
6.4.8 用于防火分隔的防火卷簾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具有在火災時不需要依靠電源等外部動力源而依靠自重自行關閉的功能;
2 耐火性能不應低于防火分隔部位的耐火性能要求;
3 應在關閉后具有煙密閉的性能;
4 在同一防火分隔區域的界限處采用多樘防火卷簾分隔時,應具有同步降落封閉開口的功能。
6.4.9 用于防火分隔的防火玻璃墻,耐火性能不應低于所在防火分隔部位的耐火性能要求。
6.5 建筑的內部和外部裝修
6.5.1 建筑內部裝修不應擅自減少、改動、拆除、遮擋消防設施或器材及其標識、疏散指示標志、疏散出口、疏散走道或疏散橫通道,不應擅自改變防火分區或防火分隔、防煙分區及其分隔,不應影響消防設施或器材的使用功能和正常操作。
6.5.2 下列部位不應使用影響人員安全疏散和消防救援的鏡面反光材料:
1 疏散出口的門;
2 疏散走道及其盡端、疏散樓梯間及其前室的頂棚、墻面和地面;
3 供消防救援人員進出建筑的出入口的門、窗;
4 消防專用通道、消防電梯前室或合用前室的頂棚、墻面和地面。
6.5.3 下列部位的頂棚、墻面和地面內部裝修材料的燃燒性能均應為A級:
1 避難走道、避難層、避難間;
2 疏散樓梯間及其前室;
3 消防電梯前室或合用前室。
6.5.4 消防控制室地面裝修材料的燃燒性能不應低于B1級,頂棚和墻面內部裝修材料的燃燒性能均應為A級。下列設備用房的頂棚、墻面和地面內部裝修材料的燃燒性能均應為A級:
1 消防水泵房、機械加壓送風機房、排煙機房、固定滅火系統鋼瓶間等消防設備間;
2 配電室、油浸變壓器室、發電機房、儲油間;
3 通風和空氣調節機房;
4 鍋爐房。
6.5.5 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內部裝修材料的燃燒性能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頂棚裝修材料的燃燒性能應為A級;
2 其他部位裝修材料的燃燒性能均不應低于B1級;
3 設置在地下或半地下的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墻面裝修材料的燃燒性能應為A級。
6.5.7 除有特殊要求的場所外,下列生產場所和倉庫的頂棚、墻面、地面和隔斷內部裝修材料的燃燒性能均應為A級:
1 有明火或高溫作業的生產場所;
2 甲、乙類生產場所;
3 甲、乙類倉庫;
4 丙類高架倉庫、丙類高層倉庫;
5 地下或半地下丙類倉庫。
6.5.8 建筑的外部裝修和戶外廣告牌的設置,應滿足防止火災通過建筑外立面蔓延的要求,不應妨礙建筑的消防救援或火災時建筑的排煙與排熱,不應遮擋或減小消防救援口。
6.6 建筑保溫
6.6.1 建筑的外保溫系統不應采用燃燒性能低于B2級的保溫材料或制品。當采用B1級或B2級燃燒性能的保溫材料或制品時,應采取防止火災通過保溫系統在建筑的立面或屋面蔓延的措施或構造。
6.6.2 建筑的外圍護結構采用保溫材料與兩側不燃性結構構成無空腔復合保溫結構體時,該復合保溫結構體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所在外圍護結構的耐火性能要求。當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為B1級或B2級時,保溫材料兩側不燃性結構的厚度均不應小于50mm。
6.6.4 除本規范第6.6.2條規定的情況外,下列老年人照料設施的內、外保溫系統和屋面保溫系統均應采用燃燒性能為A級的保溫材料或制品:
1 獨立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設施;
2 與其他功能的建筑組合建造且老年人照料設施部分的總建筑面積大于500㎡的老年人照料設施。
6.6.5 除本規范第6.6.2條規定的情況外,下列建筑或場所的外墻外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應為A級:
1 人員密集場所;
2 設置人員密集場所的建筑。
6.6.6 除本規范第6.6.2條規定的情況外,住宅建筑采用與基層墻體、裝飾層之間無空腔的外墻外保溫系統時,保溫材料或制品的燃燒性能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建筑高度大于100m時,應為A級;
2 建筑高度大于27m、不大于100m時,不應低于B1級。
6.6.7 除本規范第6.6.3條~第6.6.6條規定的建筑外,其他建筑采用與基層墻體、裝飾層之間無空腔的外墻外保溫系統時,保溫材料或制品的燃燒性能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建筑高度大于50m時,應為A級;
2 建筑高度大于24m、不大于50m時,不應低于B1級。
6.6.8 除本規范第6.6.3條~第6.6.5條規定的建筑外,其他建筑采用與基層墻體、裝飾層之間有空腔的外墻外保溫系統時,保溫系統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建筑高度大于24m時,保溫材料或制品的燃燒性能應為A級;
2 建筑高度不大于24m時,保溫材料或制品的燃燒性能不應低于B1級;
3 外墻外保溫系統與基層墻體、裝飾層之間的空腔,應在每層樓板處采取防火分隔與封堵措施。
6.6.9 下列場所或部位內保溫系統中保溫材料或制品的燃燒性能應為A級:
1 人員密集場所;
2 使用明火、燃油、燃氣等有火災危險的場所;
3 疏散樓梯間及其前室;
4 避難走道、避難層、避難間;
5 消防電梯前室或合用前室。
6.6.10 除本規范第6.6.3條和第6.6.9條規定的場所或部位外,其他場所或部位內保溫系統中保溫材料或制品的燃燒性能均不應低于B1級。當采用B1級燃燒性能的保溫材料時,保溫系統的外表面應采取使用不燃材料設置防護層等防火措施。